新華社南昌12月24日電 記者胡錦武賴星 江西省新餘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建華受賄上訴一案,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,於24日上午在宜春市公開宣判:以受賄罪改判周建華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追繳周建華犯罪所得贓款贓物,上繳國庫。
  江西省高院經審理查明,上訴人周建華利用職務之便,在幹部提拔、工作調動、工程承攬、酒店建設、礦山糾紛、訴訟案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06.3114萬元、美元1.2萬元、港幣15萬元、金條3根(每根重50克)以及價值人民幣23.58萬元的財物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。江西省高院綜合考慮周建華犯罪的具體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  周建華去年一審以受賄罪被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,上繳國庫。
  (原標題:江西省高院判處周建華無期徒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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